多部联合监管直播有新要求,营销话术合规有要点!合规服务中心 12月月刊

2026-01-0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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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年来,直播电商迅猛发展,已成为带动消费增长的重要引擎,但虚假宣传、选品不严、功效夸大等乱象也随之滋生,行业规范势在必行。国家持续加码监管力度,多部门先后出台系列举措划定合规边界,推动行业从高速增长向高质量发展转型。


本期合规资讯聚焦直播电商监管新动态与实操合规要点,为从业者精准导航。《重要通知 | 多部门联合规范网络交易,直播电商等新业态监管有新要求》解读十部门联合发布的《关于提升网络交易平台产品和服务质量的指导意见》核心内容,从从业者培训、黑名单制度、宣传规范到全链条监管,明确四大合规维度;《化妆品直播带货营销话术中的合规要点》则从化妆品直播切入,针对高风险品类,细化功效宣称、宣传禁忌、检测报告使用等实操规则。两文兼顾通用性与特殊性,为广东直播电商企业筑牢合规防线,助力行业在规范中实现可持续发展。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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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要通知 | 多部门联合规范网络交易,

直播电商等新业态监管有新要求


近日,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、中央网信办、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门联合发布《关于提升网络交易平台产品和服务质量的指导意见》(国市监质发〔2025〕102号,以下简称《指导意见》),自2025年12月10日起正式实施。这份文件聚焦网络交易的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,对直播电商等新兴业态明确了监管要求,将推动网络交易行业进入更规范的高质量发展阶段。


《指导意见》出台意义:为网络交易高质量发展打基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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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部门联合出台《指导意见》,充分体现了国家规范网络交易市场秩序、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的决心。文件围绕“提升质量、规范秩序、保障消费”的核心目标,明确到2030年要实现这些目标:网络交易平台的产品和服务质量明显提升,重点领域的质量问题得到有效解决,线上服务的标准化水平大幅提高,培育出一批有国际竞争力的网络交易龙头企业和优质品牌。


对电商行业来说,《指导意见》的实施既有约束也有引导作用。约束方面,通过建立全链条的质量监管体系,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经营,能有效遏制虚假宣传、卖假货等乱象,让网络交易环境更干净;引导方面,政策鼓励企业提升产品品质、创新服务模式,推动行业从“拼流量”转向“拼质量”,为合规经营的企业创造更公平的发展环境。作为电商大省,广东能借助政策规范的红利,进一步释放线上消费潜力,帮助本土优质电商品牌走向全国、走向世界。


核心解读:直播电商要遵守这些新监管要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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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指导意见》专门针对直播电商这一重点领域制定了细化规定,从从业者能力、经营行为、质量管控、监管配合四个方面明确了合规要求。



提升从业者质量意识,完善选品管理

《指导意见》明确要求,直播间运营者和主播服务机构要建立以质量为核心的选品制度,提高选品专业能力,妥善留存选品档案。同时,直播电商平台和相关服务机构要建立主播质量责任培训体系,通过系统、模块化的培训增强主播的质量安全意识,明确他们的质量安全义务和责任。这意味着直播电商行业将彻底告别“重流量、轻质量”的粗放发展模式,进入以质量管控为核心的规范发展阶段。



建立“黑名单”制度,强化失信惩戒

为加大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,《指导意见》要求直播电商平台建立健全直播营销主体“黑名单”制度,把严重违反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的直播间运营者、主播列入“黑名单”,采取限制经营的管理措施。这份“黑名单”将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,实现信用信息跨部门、跨地区共享使用,被列入的主体不仅会被依法限制直播经营资格,其信用状况还会影响后续的市场经营活动,形成“一处违法、处处受限”的失信惩戒效果。



严查营销误导,规范直播宣传

针对直播电商中常见的虚假宣传、虚假广告等问题,《指导意见》明确提出要严厉打击直播带货中的虚假宣传违法行为,重点整治食品、药品、化妆品、医疗器械等民生重点领域的营销误导问题。同时,严格规范检验检测机构的线上服务行为,严禁违规销售虚假检验检测报告、资质证书,加强珠宝玉石、贵金属等领域的检验检测监管。直播营销过程中,相关主体必须真实、准确、完整地披露产品和服务信息,不能用欺骗、误导性的语言、文字或视频进行推广。



建立全链条监管,加强线上线下协同执法

《指导意见》提出推行“产品数字护照”制度,在重点产品领域实施质量安全赋码核验,实现产品溯源、真伪鉴别全流程可查。同时,监管部门会加大对直播热销产品、网红产品、“新奇特”产品的质量抽检力度,建立质量抽查结果通报和整改跟踪机制,对不合格产品依法督促平台及时下架,涉嫌犯罪的会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。此外,还会加强线上监测与线下核查的协同配合,健全跨地区执法协作机制,确保违法违规行为能被及时查处。


协会倡议:合规经营,共筑直播电商健康生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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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东省网商协会建议:从事直播电商的会员伙伴不妨主动多了解下《指导意见》及相关配套法规,结合自己的经营情况梳理下直播各环节的质量安全风险,把内部质量管理制度和合规审查流程完善好;同时更加关注产品质量,做好选品审核和进销货查验,整理好选品档案、完善追溯体系,坚决不卖不合格产品,切实兑现质量承诺、提升售后服务;另外,应坚持给直播和运营人员开展质量安全培训,提升大家的专业能力和风险意识,平时多和监管部门、协会沟通,配合好检查和数据报送工作,共同抵制违法违规行为,守护公平的市场环境。


供稿单位及作者

协会合规服务中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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化妆品直播带货

营销话术中的合规要点


网络直播带货已成为化妆品销售的重要渠道,但虚假宣传、夸大功效等违法违规行为频发。为规范直播营销话术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及化妆品行业相关法律法规,相关合规要点如下:


核心原则:真实合法,有据可依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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化妆品直播宣传的内容应当真实、合法,不得与产品注册或备案资料、标签信息存在冲突,直播中展示的产品标签、注册/备案号等信息,应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主页面披露内容一致。(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》第四十三条、第四十四条)


若直播中使用数据、统计资料、调查结果等引证内容,应当真实、准确,并标明出处。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,应当明确标示。例如使用“销量领先”“市场占有率90%”等数据,必须注明来源及统计周期(如“根据某某机构2024年1—3月统计”)。


其中,化妆品的直播营销话术主要围绕产品的功效来设计,具体如下:


功效宣称与产品注册或备案资料相符

化妆品分为普通化妆品/特殊化妆品,根据《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》第三十八条,普通化妆品不得宣称特殊化妆品相关功效。


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》第十六条,“用于染发、烫发、祛斑美白、防晒、防脱发的化妆品以及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为特殊化妆品。特殊化妆品以外的化妆品为普通化妆品。”


涉及产品功效宣传时,经营者仅可依据国家药监局发布的《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》列明的26类功效及其释义说明、宣称指引来开展,且必须与注册或者备案资料、以及功效宣称依据摘要的相关内容相一致,不得超出产品注册或备案载明的功效范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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功效宣称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——功效评价试验

宣传产品相关功效时,解释说明应当具备科学性和合理性,且有充分的证据支撑。宣称的功效应已通过人体功效评价试验、消费者使用测试或实验室测试等方式完成评价,直播中提及功效时,可简要说明评价方式,不得宣称无科学依据的功效(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》第二十二条、《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》第六条)。



特殊人群的功效宣称

针对婴幼儿、儿童、孕妇和哺乳期妇女等特殊人群,功效宣称应严格遵循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》及《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》的相关规定,具体见下表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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直播宣传内容的限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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禁止宣称“医疗功效”

根据《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》第十九条规定,化妆品直播宣传时不得使用医疗术语、明示或者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。



禁止虚假或绝对化用语

宣传内容不得使用“最高级”“最佳”“全网第一”等绝对化词汇,不得编造统计数据、用户反馈,不得未经授权而宣传“专家推荐”,不得无真实专利而宣传“专利配方”等误导消费者。



禁止虚假宣称成分

产品直播宣传的话术须以真实为基础,不得虚假宣称成分、不得夸大成分功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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禁止不当对比

直播宣传中常用“与市面上其他产品对比”等营销方式来突出自身产品的优势,但结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管实践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》等法律法规,该等营销方式往往“踩一捧一”,即便不提及具体品牌,也很容易被认定为“不当对比”并构成“不正当竞争”。


因此,从合规角度来看,经营者应当谨慎使用对比方式、基于真实数据支撑下的自身优势进行直播宣传,不得通过不恰当的对比贬低其他竞争对手的产品。


检测报告、证书的证明作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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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佐证产品功效或安全性,化妆品直播中常采取展示检验检测报告这一方式。所展示的检验检测报告、证书没有加盖资质认定标志(CMA)而对外使用的,监管部门可能对该等报告、证书的证明效力不予认可。


此外,相关检验检测报告、证书往往会以“声明”、“备注”或“注意事项”等形式,载明该等报告、证书“不得用于商业广告、评优或对外宣传等”、“仅作为科研、教学或内部质量控制之用”或“本报告未加盖资质认定标志,仅供委托方参考”等表述。使用该等报告、证书用以直播宣传的,可能会被监管部门认定为违法使用。(《国家认监委关于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统一实施的通知》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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从合规的角度来看,建议在直播物料中避免直接展示相关报告、证书的原件或复印件,仅引用真实、有效的该等报告、证书中的数据,并备注相关数据的来源(如引用于xx报告,编号xx)。


未来,合规化、规范化将成为直播带货行业的主流趋势。随着监管力度的持续加大,“合规话术”已成为直播营销的必备要素,尤其在大健康、儿童用品等特殊领域,话术违规不仅可能面临行政处罚,还可能损害品牌信誉、引发消费纠纷。只有坚守话术合规底线,才能推动行业从“流量导向”向“质量导向”转型,实现商业价值与社会价值的统一。


供稿单位及作者

北京瀛和(广州)律师事务所

宋婉瑜律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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